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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事特近半营收来自三一集团 2022年净利升背离现金流

发布时间:2024-08-08 作者: 产品展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3年第29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的首发事项。福事特的保荐人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吕程、刘平。

  福事特拟募集资金67,410.96万元,计划分别用于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同期,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6.39%、50.82%、39.18%、41.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4.22%、45.50%、37.01%、21.94%。

  2023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11,665.86万元,同比下降1.6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5.34万元,同比下降7.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7.31万元,同比下降4.08%。

  2020年至2022年,福事特第一大客户均为三一集团,为福事献五成左右营收。公司对三一集团出售的收益分别为23,276.65万元、29,630.80万元、21,466.8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9.61%、58.69%、46.21%。

  2019年至2022年,福事特员工人数分别为233人、811人、915人、894人,去年员工人数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福事特及下属子公司曾受到税务局、海关、生态环境局等的行政处罚。据经济参考网报道,在环保方面,2020年5月12日,福事特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2021年4月26日,福事特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福事特”)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污染项目、擅建项目需配套的防污防治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合计被处罚金62.625万元。

  据北京商报报道,福事特旗下有一家重要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2021年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净利润超过50%。值得注意的是,福事特曾在2015年将江苏福特100%股权全部出让,又在2018-2020年陆续以更高的价格将股权买回。经计算,2018-2020年,福事特合计斥资8171.44万元,使江苏福事特再次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这次“折腾”所耗的代价并不小,一买一卖间的差额超过5000万元。

  据时代商学院,除福事特外,彭香安还控股了福田实业等企业,其持有福田实业56.29%的股权。此外,福事特的多名高管也持有福田实业的股权。2019年8月,福事特将三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及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福田实业,用于偿还借款。以上交易中,福事特有漠视财务内控制度,违规提供票据帮助实控人控股企业还款的嫌疑。在招股书中,福事特也承认以上票据交易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规范之处。

  福事特主要从事液压管路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硬管总成、软管总成、管接头及油箱等液压元件。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港口机械、农业机械、物流仓储和风电装备等领域。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彭香安,其直接持有公司3,7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2.00%。彭香安、彭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公司3,95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5.90%。

  福事特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000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公司拟募集资金67,410.96万元,计划分别用于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11,665.86万元,同比下降1.6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5.34万元,同比下降7.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7.31万元,同比下降4.08%。

  福事特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行业,由于上述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策略,公司客户呈现集中化的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主要集中于工程机械和矿山机械行业。工程机械行业主要客户包括三一集团、中联重科等,矿山机械行业主要客户包括江铜集团、中煤集团、国能集团等。

  若未来公司下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至2022年,福事特第一大客户均为三一集团,为福事献五成左右营收。公司对三一集团销售收入分别是23,276.65万元、29,630.80万元、21,466.82万元,占据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9.61%、58.69%、46.21%。

  2019年至2022年,福事特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25%、45.76%、40.44%、38.15%,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4.17%、45.54%、40.05%和37.82%,呈下降趋势。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的主要包括各类产品毛利率自身波动因素以及产品结构变动等因素。

  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期减少5.49%,其中受产品结构变动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减少3.52%,受产品自身毛利率变动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减少1.97%。

  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期减少2.23%,其中受产品结构变动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增加1.13%,受产品自身毛利率变动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减少3.36%。

  福事特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平均水平。2020年至2022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4.44%、30.60%、29.08%。

  2019年至2022年,福事特员工数分别为233人、811人、915人、894人,去年员工数有所下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硕士及以上员工数1人,大专及本科员工数303人,大专以下590人。

  报告期内,福事特及下属子公司曾受到税务局、海关、生态环境局等的行政处罚。

  长沙福事特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经税简罚〔2020〕306号),因长沙福事特丢失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沙福事特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经税简罚〔2020〕912号),因长沙福事特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福事特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开综案字[2020]第100091号),因江苏福事特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福事特于2021年9月8日收到上饶海关出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关查当罚字【2021】011号),因公司股改变更名称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海关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饶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公司处以警告。

  湖南福事特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城处字【2020】历经铺中队第50号),因湖南福事特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故被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以责令改正,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福事特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83第69号),主要内容如下:①因江苏福事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污染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2.6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因江苏福事特擅建项目需配套的防污防治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故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③因江苏福事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④因江苏福事特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三条,故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经济参考网报道,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福事特也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注意到,报告期内,福事特曾因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在环保方面,2020年5月12日,福事特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2021年4月26日,福事特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污染项目、擅建项目需配套的防污防治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合计被处罚金62.625万元。

  在安全生产方面,2020年10月9日,江苏福事特收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就相关处罚,福事特表示,公司及子公司均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涉及整改的事项均已整改落实完毕,相关处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也同时提示风险称,由于自身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等原因,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北京商报报道,据了解,福事特旗下有一家重要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2021年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净利润超过50%。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福事特曾在2015年将江苏福特100%股权全部出让,又在2018-2020年陆续以更高的价格将股权买回。

  据了解,2015年1月,江苏福事特处于亏损状态,彼时的福事特将其持有的江苏福事特100%股权分别转让予郑清波等5人,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

  然而,在完全剥离江苏福事特之后,江苏福事特经营业绩出现明显好转。在业绩好转后,福事特又分批将江苏福事特100%股权买回。

  2018年4月,福事特开启了首次收购,以1200万元买回了江苏福事特40%股权,经计算,此时江苏福事特100%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格与福事特出售公司100%股权时的价格相一致。

  2020年,福事特继续收购江苏福事特股权,先是在4月以2600万元收购江苏福事特26%股权;又在当年11月将江苏福事特剩余34%股权全部收入囊中,作价4371.44万元。

  经计算,2018-2020年,福事特合计斥资8171.44万元,使江苏福事特再次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这次“折腾”所耗的代价并不小,一买一卖间的差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情况也遭到了深交所的质疑,深交所要求福事特详细分析转出后江苏福事特经营业绩转好的具体影响因素及合理性。并要求公司说明2015-2020年江苏福事特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其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时代商学院,福事特的实控人是彭香安、彭玮,两人系父女关系,分别持股62%、3.9%。

  除福事特外,彭香安还控股了福田实业等企业,其持有福田实业56.29%的股权。此外,福事特的多名高管也持有福田实业的股权。

  福田实业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中,共有五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其自身以及控股子公司江西祥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景”)和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家置业”)、参股子公司上饶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置业”)和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寿”)。

  福事特与以上关联公司关系密切,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福事特存在5起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交易的情况,其中4起涉及福田实业、佳家置业。

  例如,2019年7月,佳家置业因业务需求需使用票据对外支付其供应商款项,福事特便将其持有的票面金额为37.1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佳家置业,供其对外支付使用。

  此外,2019年8月,福事特还将三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及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福田实业,用于偿还借款。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交易中,福事特有漠视财务内控制度,违规提供票据帮助实控人控股企业还款的嫌疑。在招股书中,福事特也承认以上票据交易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规范之处。

  福事特与佳家置业、嘉福置业、福田益寿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在第一轮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福事特说明福田实业及其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的情形或债务偿还的风险。

  在第一轮问询函的回复中,福事特阐述了以上子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关等级证书等。然而此番解释似乎并未令深交所打消疑虑。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深交所进一步对以上关联公司展开追问,要求福事特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九的要求,说明控制股权的人、实控人房地产投资业务的基本情况;佳家置业、嘉福置业、福田益寿最近一年新一期(2021—2022年上半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债务、担保、质押发行人股权、司法冻结或诉讼等事项,以及对公司财务独立性、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根据福事特的回复,嘉福置业和福田益寿的盈利状况确实不佳。具体来看,2021年、2022年上半年佳家置业的净利润分别仅为637.78万元、313.32万元;同期嘉福置业的净利润分别亏损了8357.73万元、5480.17万元;江西益寿2021年亏损了2495.88万元,2022年上半年净利润仅为55.58万元。

  在债务方面,根据第一轮问询函回复公告,截至2022年6月末,佳家置业合计有2亿元债务,主要来自于内部单位借款;同期嘉福置业的债务为2亿元,同样主要来自内部单位借款;此外,同期江西益寿也存在2.23亿元的债务。

  福田实业与福事特关系紧密,其下属公司所称的“来自内部单位的借款”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福事特?巧合的是,福事特存在被实控人彭玮占用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累计向彭玮拆出资金1000万元,而这些资金最终的流向亦成谜。

  福事特财务内控缺失之嫌还不仅如此。招股书显示,2019年初,福事特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存在通过关联方上饶市鼎诺贸易有限公司周转贷款1830万元(转贷)。报告期内,还发生13次关联方为福事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务内控上,报告期内福事特及下属子公司还曾受到税务局、海关、生态环境局等的行政处罚。例如,2020年2月26日,子公司长沙福事特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丢失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处以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年4月24日,子公司长沙福事特又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该公司因个人所得税未按期做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长沙县税务局)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种种迹象表明,福事特能否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需要观察。目前实控人旗下的福田实业等企业债务高企,而福事特在财务规范性上有所欠缺,后续是否会违规补血关联公司仍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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