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机械制造手艺,未应用于正当生产中发家致富,却非法制造进行收藏。日前,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一审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现年43岁的被告人姜某是勉县某镇村民。2017年9月初,姜某发现自家房后的坡地上野兔等比较多,就想弄一支枪打猎,加之自己外出打工时多年从事电焊等金属加工业务,具有较好的机械加工技能,遂产生购买一把射钉枪改装为的念头。同月10日至23日,姜某先后通过自己的淘宝网账号网购了一支射钉枪和精密管无缝钢管、两盒射钉弹、一公斤钢珠和一副红外线瞄准器。
然后,姜某在自家厨房中,使用角磨机将所购无缝钢管进行精加工,用电焊机将其焊接在射钉枪上作为枪管;将所购红外线瞄准器安装在枪管上方,就将射钉枪改装成了一支火药枪。随后,姜某将钢珠、射钉弹装入火药枪内进行了试射,觉得还可以。此后,姜某多次携带改装的火药枪到房后的坡地里打鸟、打兔子。
2017年10月,姜某因继续外出务工,便将自制火药枪藏匿在家中一楼卫生间内的洗衣机中。
2018年6月,勉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姜某曾经网购过精密管无缝钢管,怀疑其涉嫌非法制造、的案件时,姜某主动携带改装的火药枪、剩余的一截无缝钢管、150发射钉弹、349枚钢珠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打工学得精湛的机械制造手艺,未应用于正当生产中发家致富,却非法制造进行收藏。日前,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一审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