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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一公司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 罚款60万

发布时间:2024-06-09 作者: 大口径珩磨管

  据安徽网消息:近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则关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安徽宏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60万元。

  安徽宏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案,经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做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经审议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针对你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809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持通知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审核归档(联系电线)。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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